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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师《制度与政策》考试知识点:国有土地

2018-11-08 15:41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字体: 打印 收藏

  2019年房地产估价师备考已经开始,房地产估价师《制度与政策》考试知识点提供给大家,房地产估价师知识点需要一点一滴的积累,想要参加2019年考试的考生一定要静下心来耐心学习,希望考生及时查看!

  房地产估价师《制度与政策》考试知识点:国有土地,在房地产估价考试中占有重要的位置,提前掌握,为后期备考打下坚实的基础。

  房地产估价师考试还是有一定的难度,希望考生紧跟网校步伐,争取一次直达考试。

  房地产估价师《制度与政策》考试知识点:国有土地

  全民所有制的土地被称为国家所有土地,简称国有土地,其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1.国有土地的范围:

  ①城市市区的土地;

  ②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

  ③国家依法征收的土地;

  ④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

  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

  ⑥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2.合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途径:

  ①通过行政划拨方式取得;

  ②通过国家出让方式取得;

  ③通过房地产转让方式取得(如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

  ④通过土地或房地产租赁方式取得。

  3.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内容和设立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享有土地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如需要改变的,应当依法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如新建房屋不能影响已存在的房屋使用,处理好相邻关系)

  4.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的,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

  以上便是房地产估价师《制度与政策》考试知识点,房地产估价师考试“过来人”都说,备考要趁早!所以从现在开始,丢掉懒惰,脱掉拖延,加入2019年房地产估价师备考大军,网校与你共前进!顺利考取房地产估价师证书不再话下!加油吧,2019年备考房地产估价师的考生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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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师_报考指南
  • 报 名 时 间

    考前1-2个月

  • 大纲 / 教材

    考试报名前

  • 准考证打印

    考前10日至一周内

  • 考 试 时 间

    2024年11月9-10日

  • 考 试 成 绩

    2024.1.5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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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后3个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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