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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地产估价师考试知识点拨:合同的订立

    2019-03-08 10:47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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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房地产估价师考试时间为10月19日、20日,建设工程教育网特别整理了《房地产估价相关知识》科目的知识点,进行详细讲解,希望对考生朋友们的备考学习有所助益!

    合同的订立

    (一)合同的内容

    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各项具体意思表示,具体体现为合同的各项条款: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标的,即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3)数量;

    (4)质量;

    (5)价款或者报酬;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

    (二)合同的形式

    合同的形式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取书面形式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当事人约定采取书面形式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如房屋转让合同、房屋租赁合同都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三)合同的订立程序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和承诺的方式进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一致时,合同即可成立。

    1.要约。要约是指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①内容具体明确,即表达出订立合同的意思,包括一经承诺,合同即可成立的各项基本条款;

    ②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要注意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要约邀请,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是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处于订约准备阶段,引诱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内容不明确、不具体,相对人不特定。要约邀请不具有要约的约束力,发出要约邀请的人不受其约束。

    2.承诺。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条件以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做出。

    只有接受要约的特定人(受要约人)才有权做出承诺,受要约人以外的第三人无资格向要约人做出承诺。

    承诺必须向要约人做出,如果向要约人以外的其他人做出,则只能视为对他人发出要约,不能产生承诺效力。

    承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承诺只有到达要约人时才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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