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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师考试知识点拨:合同的订立

2019-03-08 10:47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字体: 打印 收藏

2019年房地产估价师考试时间为10月19日、20日,建设工程教育网特别整理了《房地产估价相关知识》科目的知识点,进行详细讲解,希望对考生朋友们的备考学习有所助益!

合同的订立

(一)合同的内容

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各项具体意思表示,具体体现为合同的各项条款: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标的,即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3)数量;

(4)质量;

(5)价款或者报酬;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

(二)合同的形式

合同的形式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取书面形式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当事人约定采取书面形式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如房屋转让合同、房屋租赁合同都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三)合同的订立程序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和承诺的方式进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一致时,合同即可成立。

1.要约。要约是指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①内容具体明确,即表达出订立合同的意思,包括一经承诺,合同即可成立的各项基本条款;

②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要注意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要约邀请,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是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处于订约准备阶段,引诱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内容不明确、不具体,相对人不特定。要约邀请不具有要约的约束力,发出要约邀请的人不受其约束。

2.承诺。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条件以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做出。

只有接受要约的特定人(受要约人)才有权做出承诺,受要约人以外的第三人无资格向要约人做出承诺。

承诺必须向要约人做出,如果向要约人以外的其他人做出,则只能视为对他人发出要约,不能产生承诺效力。

承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承诺只有到达要约人时才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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