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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函

2006-12-13 14:07   来源: 字体: 打印 收藏

关于征求《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意见的函
建市监函[2006]84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解放军总后营房部,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

  我部印发的《关于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03]86号)规定:“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的时间定为五年,即从国发[2003]5号文印发之日起至2008年2月27日止。”“过渡期满后,大、中型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必须由取得建造师注册证书的人员担任。”我部起草的《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草案)中明确:“注册建造师的具体执业范围按照《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执行。”“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不得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不得以注册建造师名义从事相关活动。”

  为此,我们将起草的《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征求意见稿)送你们征求意见,请于2007年1月20日前将书面修改意见送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同时,该《标准》在建设部网站上刊登,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12月10日至2007年1月20日。网址为: .

  联系电话:010-58933790;传真:010-58933530;

  联 系 人:缪长江;

  邮  箱:mcj572003@yahoo.com.cn;

  地  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

  邮  编:100835.

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
二○○六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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