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12-19 08:29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建住房综函[2006]124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开发办)、房地局、房改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经国家统计局审核,同意 《房地产统计报表制度》继续执行,有效期二年。按照 国家统计局与部里协商意见,原《房地产统计报表制度》中《物业管理统计基层表》和《房地产中介服务统计基层表》于2006年纳入国家统计局综合统计报表体系,由统计部门来具体实施,故《房地产统计报表制度》报表由10张改为8张。
现将《国家统计局关于同意执行 房地产统计报表制度的 函》(国统制[2006]81号)(附件1)和《房地产统计报表制度》(2006年统计年报和2007年定期报表)(附件2),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实施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联系。
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委托建设部信息中心承担房地产统计报表的催报、接收、汇总等具体工作,请各地将房地产统计报表直接报送建设部信息中心。
联系人:康 颖 010-58933066,fdc@mail.cin.gov.cn
郭新安 010-58934446,gxa@mail.cin.gov.cn
附件:
1. 《国家统计局关于同意执行房地产统计报表制度的函》
2. 《房地产统计报表制度》(2006年统计年报和2007年定期报表)
注:报表的电子表格可从中国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站主页上的统计专栏“房地产信息报送问答”下载,网址:www.realestate.gov.cn
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
二○○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附件1:
国家统计局关于同意执行房地产统计报表制度的函
国统制[2006]81号
建设部:
你部《关于申请批准房地产统计报表制度的函》(建综函[2006]309号)收悉。经审核,同意你部执行房地产统计报表制度,有效期二年。超过有效期需继续执行或在有效期内进行重大修订时,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在实施时,请将正式文件及调查方案报我局统计设计管理司5份,并将调查所取得的有关资料及时提供我局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司。
为保持政府统计信息的协同性,此项调查取得的有关数据,请在公布之前与我局及时进行协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
二○○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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