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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建设工程评标暂行办法

1997-04-23 13:56    【  【打印】【我要纠错】

  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各市(州)建委(建设局、建工局):

  现将《吉林省建设工程评标暂行办法》印发给予你们。请你们结合本地区实际和招标工程的具体情况,参照执行。

  请你们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省厅招投标管理处。

  附件:吉林省建设工程评标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使评标、定标行为规范化,根据建设部“建监[1996]577号”《关于发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范本>的通知》和国家及省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是《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及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实行招标的工程,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建设工程的评标、定标,应严格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竞争、择优定标、过程规范合法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评标、定标应依据报价合理、工期适当、质量可靠、综合实力强和信誉良好、施工方案科学可行、各项服务及优惠条件合理、合法等项指标定量计分,综合评定。

  第二章 评标机构

  第五条 评标机构是在招投标管理机构监督下,由招标单位设立的负责评标的临时组织。根据招标工程规模情况、结构类型设立评标小组或评标委员会。

  第六条 评标机构由招标单位与技术、经济专家组成,人数应为不少于5人的奇数。招标单位参加人数占评标机构人数不大于三分之一,专家评委不少于评标机构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七条 专家评委由招标单位在开标前一天从招投标管理机构提供的评委库中随机选定,选出的评委与投标单位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应重选。

  第八条 招标单位应填写《评标机构人员名单报批表》,报招投标管理机构审批后方可开展工作。审查工作一般可在抽取专家评委的同时进行。

  第九条 评标机构的职责:

  (一) 根据本办法结合工程特点,制定相应的评标办法并报招投标管理机构审定;

  (二) 对各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的技术和商务进行符合性鉴定后,按经审定的评标办法进行技术、经济的综合评价并计分;

  (三) 确定中标单位,写出评标报告。

  第三章 评标程序

  第十条 在招投标管理机构的直接监督下,全体评委按照评标办法,逐项进行独立的计分,以全体评委对每个投标单位的得分平均数为最终得分并依次排列名次,列为第一名的为中标单位。

  第十一条 若发生并列第一名的情况,则按着报价、综合实力、质量、工期、施工方案、各项服务及优惠条件的顺序进行逐一比较分项分值,以得分高者为中标单位;若各分项分值完全相同,则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确定中标单位。

  第十二条 如果评标委员会因分歧不能评出中标单位,则由招投标管理机构进行裁决。

  评分结束后,全体评委均须在各自负责计分的《计分表》和《计分汇总表》上签字。未经全体评委签字,评标结果无效。

  第十三条 投标报价。本单项指标满分为40分。

  (一) 有效投标报价区间为经确定标底的+5%至-7%(生产性)和±5%(非生产性).超过此投标报价有效区间的,此项不计分;

  (二) 进入有效投标报价区间的得基本分20分。在基本分的基础上,投标报价与经确定标底每相差-0.1个百分点加1分,每相差+0.1个百分点扣1分;

  (三) 在计算百分比时,保留小数点后三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第十四条 建设工期。本单项指标满分为10分。满足招标文件中工期要求的得基本分6分;投标文件中所报工期每提前一天加 分,提前天数超过 天不再加分。工期提前须在其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中有科学合理的体现。一般提前工期超过招标文件中工期要求20%则不再加分。

  第十五条 质量等级及实绩。分为国家优质工程、省优良工程、市优良工程、合格工程四个等级。本单项指标满分为15分。投标文件中明确的质量等级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得基本分5分。

  (一) 近三年获国家优质工程奖的,每有一项加3分(其中获奖项目的项目经理为本次投标项目经理的,另加1.5分);

  (二) 近三年获省优良工程的,每有一项加1.5分(其中获优项目的项目经理为本次投标经理的,另加1分);

  (三) 近三年获市级优良工程的,每有一项加0.5分(其中获优项目的项目经理为本次投标项目经理的,另加0.2分)。

  质量等级的确认,以市(州)以上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质量监督机构鉴证的为准。

  第十六条 企业综合实力。本单项指标满分为15分。

  (一) 投标单位的项目经理及其管理组织配备人员的素质符合行业管理规定和招标文件基本要求的,得基本分5分;

  (二) 经过ISO-9000认证的企业加2分;

  (三) 近五年内完整施工过同类工程(一般指工业项目或高层建筑以及不常见的特殊工程),质量在合格以上且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并履约了合同的,每有一项加3分;

  (四) 上一年度无重大质量事故和安全死亡事故者,加2分;

  (五) 上一年度施工现场管理在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有关检评中,取得优秀项目(或受到相应表彰)认证的,加2分;

  (六) 上一年度合同履约率达90%以上的加3分;80%以上的加2分;70%以上的加1分。

  对(三)~(六)项指标,因省外施工单位不便确认,一般情况下,只根据其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情况给予计分。

  质量和安全事故的确认,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其管理机构提供的年度统计资料为准;合同履约率的确认,以合同草案审查部门根据《投标许可证》和“合同管理台帐”的跟踪管理确认。

  评标机构必须对拟中标单位的计分项复印件与原件一一复核对照,经认证无误,方可确定为中标单位;经认证有误,则为废标,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七条 施工方案。本单项指标满分为15分。分为施工现场管理机构、组织方案、主要施工方法、质量保证措施、安全技术措施、劳动力计划、机械设备计划、主要材料计划、施工进度计划、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采用工法、采用国内外新技术或管理手段、总包和分包交叉作业及管理方案、文明施工及降低环境污染防护措施及其它分项。

  对以上各小项可平均分配分值逐项计分:内容全面、先进可行的得满分;一般尚可的得80%分;内容不尽全面、但基本可行的得60%分;不全面、不可行的不得分。

  第十八条 各项服务及优惠条件。

  保修:本小项指标满分3分。凡投标文件中列有保修承诺的得1分;有明确措施的加1分;有其它服务的加1分。

  优惠条件:本小项指标满分2分。凡投标文件中列有优惠条件合理合法的,每有一项加1分。也可以将优惠条件折合成金额酌情加分。

  第十九条 本办法各项指标,均以满分为限,加至满分则不再加分。

  第二十条 投标文件澄清。为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在必要时评标机构可要求投标单位澄清其投标文件。

  (一) 召开澄清会,分别对投标单位进行质询。在规定时间内,投标单位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作为投标书的补充;

  (二) 澄清和确认的问题须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

  (三) 澄清的问题不允许更改投标报价或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在制定实际工程评标办法时,可针对工程项目的特点、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及建设条件等具体情况对评分标准和方法进行调整、充实和细化,以便符合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

  第二十二条 评标办法一经审定,不准随意变更。评标过程中出现评标办法所未尽事宜,由评标机构拟定解决办法报招投标管理机构审批后,作为评标办法的补充。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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