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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辅导:行政赔偿请求人与赔偿义务机关

2008-10-31 09:27 来源: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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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行政赔偿请求人

  (一)行政赔偿请求人的范围

  行政赔偿请求人是指因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不法侵害造成实际损失而依法请求国家予以赔偿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定请求人的概念是为了合理地限制可以请求国家赔偿的人员范围。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第6条的规定,行政赔偿请求人主要有以下几类:

  1.一般情况下的赔偿请求人。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因行政侵权行为受到直接损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赔偿请求权。

  2.特殊情况下的赔偿请求人。1)受害的公民死亡的,其继承人是赔偿请求人;2)受害的公民死亡的,与其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是赔偿请求人;3)受害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赔偿请求人。

  3.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的赔偿请求权

  (二)请求人行使权利的时效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2条的规定,赔偿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请求赔偿的时效是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由此可见,请求人行使权利的时间期限为两年,并且是从行政侵权行为被确认违法之日起开始计算,而不是从请求人遭受到不法侵害时开始计算。

  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由此可见,请求赔偿时效中止的条件主要有两个:1)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6个月内;2)请求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赔偿请求权。

  例题: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损害的,行政赔偿请求人应是(    )
  A.未成年人的父母
  B.未成年人本人
  C.监护人
  D.未成年的监护人委托的律师
  答案:B

  解析: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因行政侵权行为受到直接损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赔偿请求权。

  二、赔偿义务机关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是指代表国家接受行政赔偿请求,参加行政赔偿诉讼,履行赔偿义务的机关。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第7条、第8条的规定,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主要有:

  (一)一般情况下的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包括两种情况:1)行政机关实施致害行为,违法行使行政职权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行政赔偿义务机关;2)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实施致害行为,违法行使行政职权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为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二)特殊情况下的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1)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实施致害行为时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赔偿请求人有权向其中的任何一个提出赔偿请求,该机关必须受理。因共同赔偿义务机关在赔偿方面承担连带责任,赔偿金额大小如何分配,由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根据在致害行为中应该承担的责任大小协商解决。

  (2)致害主体为非行政机关时的赔偿义务机关:①被授权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②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3)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4)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例题:下列关于特殊情况下的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表述正确的是(    )
  A.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实施致害行为时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B.被授权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C.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D.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该项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E.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答案:ABCE

  解析: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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