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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辅导: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与管辖

2008-10-31 09:30 来源: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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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案范围的确定方式决定着受案范围的宽窄。归纳起来,主要有3种:1)列举式,即或者由单行法律、法规分别列举,或者由行政诉讼法典分类列举;2)概括式,即在统一的行政诉讼法典上对法院的受案范围作概括规定;3)结合式,即行政诉讼法典对法院的受案范围先作概括规定,在此前提下,再作列举式规定。

  行政诉讼法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在确定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时,采用了结合式。

  (一)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9类诉讼的: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此处的“法律”包括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包括两种情形、1)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2)行政机关没有依法足额地发给。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履行义务,必须要有法律上的依据,否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拒绝履行。这一规定主要是针对实践中行政机关乱收费和乱摊派的违法做法的。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其他人身权、财产权”是指除上述7类案件所涉及的有关人身权、财产权以外的人身权、财产权。这也可以看作是行政诉讼法对人身权、财产权保护的一种概括规定,即在我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侵犯任何一种人身权、财产权,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法院受理的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案件,主要有以下4类:1)不服行政机关确认土地矿产、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的行政处理决定的案件;2)不服确认专利权等处理决定的案件;3)不服行政机关对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赔偿问题所作裁决的案件。如果行政机关对这类争议进行调解或者仲裁的,当事人不服不得提起行政诉讼;4)不服行政机关依照职权作出的强制性补偿决定的案件。

  被告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违法,民事争议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

  (9)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二)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事项

  l、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排除性条款。《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了司法审查的排除性条款,即明确规定某些事项法院不予受理。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即所谓的内部行政行为。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2.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排除性条款。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第2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1)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2)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3)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4)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5)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例题: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中,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排除性条款包括(    )
  A.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B.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C.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D.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E.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答案:BCDE

  解析:《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了司法审查的排除性条款,即明确规定某些事项法院不予受理。(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即所谓的内部行政行为。(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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