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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黑龙江省城市照明检查的通知

2008-10-22 09:25    【  【打印】【我要纠错】

各市建设局及归口局:

  为加快推进全省绿色照明建设,根据我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市照明检查评比实施方案>和<黑龙江省城市照明检查评比标准>的通知》(黑建城[2008]10号)文件要求,经各地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自检申报,我厅决定于近期开展全省城市照明检查。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

  2008年11月15日至11月30日(具体到达各地检查时间另行通知)

  二、检查方式

  采取我厅组织相关专家现场检查及听取汇报方法进行。

  三、检查内容

  (一)听取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城市照明工作和自检自查情况的汇报;

  (二)查阅相关佐证材料;

  (三)抽检部分亮化路段照明情况,实地踏察城市道路照明综合情况;

  (四)检查组向受检单位反馈检查情况。

  四、表彰

  按照《实施方案》规定,本次评比分别设置全省城市照明达标单位、优秀单位和标兵单位称号。

  五、几点要求

  (一)各地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本次城市照明检查活动核心组织所属单位做好迎检准备。

  (二)各地还应抓好所辖县(市)的城市照明工作检查,并将检查和评分情况于11月10日前报我厅城建处,我厅将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抽查。(联系人:隋毅;联系电话:0451-53622842、13339318822;传真:0451-84641548)

  特此通知。

二OO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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