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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启用《天津市房地产估价报告评审标准》(试行)的通知

2008-12-17 14:15    【  【打印】【我要纠错】

各房地产估价机构:

  目前,房地产估价机构出具的估价报告存在格式内容不规范、估价方法选用不全或不当、滥用估价假设、估价测算过程缺项漏项、选用的数据参数依据不充分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对房地产估价机构估价质量的监督、管理,确保估价结果客观、真实、准确反映估价对象的合理价值,根据《房地产估价规范》和估价有关技术标准,并结合我市估价行业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制定并启用《天津市房地产估价报告评审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评审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标准》是作为房地产估价机构估价质量综合评价的依据。

  二、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将随机抽查各估价机构出具的估价报告,组织估价专家委员会成员依据《房地产估价报告评审标准》对估价报告质量进行综合评价。

  三、每次对估价报告质量进行综合评价,做出合格与不合格的评价,房地产估价师协会于每季度末在行业内通报评价结果。

  四、房地产估价师协会将建立房地产估价网上管理系统,实行估价报告网上打印、备案管理。在该系统正式运行前,各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在次月5日前报送上月估价业务统计报表时,以电子版形式将上月出具的估价报告(包括估价结果报告和技术报告)一并备案。

  五、本《评审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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