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公路工程监理员考试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辽宁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市场管理办法》,为提高监理人员的执业水平,规范、整顿公路监理市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末取得交通部监理工程师、专项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的监理人员,必须通过我省监理员资格考试合格后,方能从事相应的监理工作。
第三条 我省自2008年7月开始,对没有取得监理员资格的人员不予执业注册。
第四条 辽宁省交通厅为监理员资格许可部门,辽宁省交通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监局)为监理员考试工作的组织和监管部门,具体负责:
(一)确定考试大纲,建设和管理考试题库,从统一题库中随机抽取试题组成试卷;
(二)组织监理员考试工作;
(三)确定考试合格分数线,组织对考卷评判工作;
(四)核发监理员考试合格证书;
(五)制定有关考试工作管理规定并监督落实。
(六)建立、管理及维护监理员考试合格人员数据库。
第五条 各市质监机构为本行政区域内监理员考试工作的组织实施部门,负责发布考试通知、组织报考、审查报考者资格。
第二章 考试科目
第六条 监理员资格考试的内容包括监理基础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两部分。考试科目设置如下:
1.监理基础知识:设监理理论一个科目
2.专业技术知识:设路基桥涵、隧道及路面工程三个科目。
第八条 监理员资格考试的时间及次数由省质监局确定,考试通知在省质监局网站(www.lnzjz.gov.cn)上公布。
第三章 申请报考
第九条 申请参加省监理员资格考试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1.遵纪守法,遵守公路工程监理工作职业道德,热爱监理工作;
2.受聘于我省公路工程监理单位,从事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及其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3.年龄在六十周岁以下(含),身体健康,能胜任现场监理工作;
4、具有相应专业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5.已取得《交通部工程监理业务培训结业证书》;
6.具有两年以上的相关专业工作经历。
第十条 报名资料由考生所在地监督机构进行审核后统一上报省质监局,各甲级监理公司可直接审核上报。报名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路工程监理员申请表;
(二)本人学历、职称、身份证原件及相应复印件;
(三)近期小二寸标准证件照片3张。
申请者对个人材料真实性负责。申请表须经其所在单位或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审核盖章。审核单位对材料真实性负审核责任。
第十一条 申请考试者或所在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材料(各市应考者在各市质监站初审合格后)报省质监局进行审查。省质监局对原件审核后予以退回。考试资格审查实行审查人负责制。
第四章 考 试
第十二条 考试采取闭卷笔答。
第十三条 出题、组卷、确定标答案及试卷批阅均由省厅专家库中专家组成并实施。
第十四条 省质监局严格执行考试有关规章制度,公平、公正、科学地组织考试;监考人员要恪尽职守,严格执行监考守则。考生必须遵守考场纪律。
第十五条 开考前监考人员要逐人核查考生身份,并明示考场纪律。发现作弊、替考、违反考试纪律等违规现象要及时制止,并在监考记录单上如实记录。
第五章 监理员证书
第十六条监理员考试结束后,由省质监局组织评分,并对考试合格者颁发盖有省交通厅印、章的《公路工程监理员证书》。
第十七条 《公路工程监理员证书》分为路基桥涵、隧道和路面工程三个专业,考生在通过考试后,按取得的资格获取相应的证书,从事相应的专业监理工作。工作中,监理员不得跨专业进行监理。
第十八条 获得监理员证书者,进入省局监理管理数据库进行动态管理。
第十九条 监理员证书是从事监理工作的岗位证书,不得伪造、涂改、租借。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条 申请监理资格考试人员应根据本办法规定如实填报有关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若发现有任何以虚假材料骗取考试资格者,将取消其考试资格,并根据情节轻重作出取消一至三年考试资格的处理,同时追究审核单位。
若发现有作弊、替考、扰乱考场秩序的,将立即取消其考试资格,并根据情节轻重作出取消一至五年考试资格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 参与出题、审题、批卷及考务管理工人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有关规定,保证考试制度的公正性。若有违反上述规定行为的,将视情节轻重予以相应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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