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
1.申请人:为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权属变更前后的权利人。
2.申请时限:根据《土地登记规则》第四十七条规定,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应在接到有关协议批准文件后30日内办理。
3.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权属证明文件:
(1)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权属证明文件:
①原《集体土地所有权证》。
②农用地交换调整协议。
③农用地交换调整批准文件。
④土地征用协议及批准文件。
⑤其他证明文件。
(2)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权属证明文件:
①原《集体土地使用证》。
②集体土地使用权转移协议。
③转移协议批准文件。
④其他证明文件。
二、权属审核
1.对申请人的审核
(1)申请人应与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权属变更有关协议的签订和协议批准文件被批准方一致。
(2)土地证书的权利人应与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前的权利人一致。
2.变更范围。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转移应符合国家政策的规定,仅限于土地征用;农用地交换调整、集体“四荒”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宅基地在农民集体内部成员之间的转让及乡(镇)村企业因破产、兼并等原因引起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转移。
3.使用期限。通过拍卖方式取得的“四荒”地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其土地使用期限应小于使用期限减去已使用期限。
三、注册登记核发证书
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涉及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变更,因此,其变更登记需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进行注册登记。
1.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整宗地发生权属变更的,在原《土地登记卡》上进行;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权属变更使宗地面积、地号、图号改变的,在新建《土地登记卡》上进行登记。
2.收回并注销原《集体土地所有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土地登记人员依据《土地登记卡》填制《集体土地所有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并由土地登记机关代表政府核发给集体土地所有者或集体土地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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