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
1.申请人
(1)土地他项权利变更登记申请人是土地他项权利关系人。
(2)土地使用权抵押期间,抵押合同的项目内容发生变更的,申请人为抵押人和抵押权人。
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的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申请人为抵押人、抵押权人和受让人。
抵押合同期满,续签抵押合同的,申请人为抵押人和抵押权人。
(3)土地使用权出租期间,租赁合同的项目内容发生变更的,申请人为出租人和承租人。
土地使用权出租期间依法转让的,申请人为出租人、承租人和受让人。
土地使用权出租期满,续签出租合同的,申请人为出租人和承租人。
(4)依法继承土地他项权利的,申请人为原土地他项权利关系人和继承人。
(5)其他形式土地他项权利变更的,申请人为当事人。
2.申请时限:根据《土地登记规则》第四十三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
(1)土地使用权抵押期间,抵押合同的项目内容发生变更的,申请人应当在抵押合同发生变更之日起15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的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申请人应当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的同时,申请变更登记。
抵押合同期满,续签抵押合同的,申请人应当在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2)土地使用权出租期间,租赁合同的项目内容发生变更的,申请人应当在租赁合同发生变更之日起15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土地使用权出租期间依法转让的,申请人应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的同时,申请变更登记。
土地使用权出租期满,续签出租合同的,申请人应在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3)依法继承土地他项权利的,申请人应在办理继承手续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4)其他形式的土地他项权利变更,申请人应当在变更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3.土地他项权利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权属证明文件
(1)原抵押合同、租赁合同等。
(2)原《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3)变更后的抵押合同、租赁合同、遗嘱等。
(4)有关批准文件。
(5)其他证明文件。
二、权属审核
1.申请人应与合同签订各方一致。
2.抵押合同、租赁合同等变更的内容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3.依法继承土地他项权利的继承手续应完备。
三、注册登记核发证书
土地他项权利变更登记不涉及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变更,因此,土地他项权利变更登记不需报人民政府批准,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即可直接注册登记。
1.土地他项权利变更登记的注册登记在宗地原《土地登记卡》上进行。
2.收回并注销原《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依据《土地登记卡》对土地使用者的土地使用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进行记录和更改,填制新的《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并由土地登记机关把更改后的土地使用证和新填制的《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分别核发给土地使用权人和土地他项权利人。
1、凡本网注明“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建设工程教育网所有,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已经本网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必须注明“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2、本网部分资料为网上搜集转载,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对于本网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的,请作者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本网转载之作品,并不意味着认同该作品的观点或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请与著作权人联系,并自负法律责任。
3、联系方式:010-82326699 / 400 810 5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