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
1.申请人:为姓名或名称变更后的土地权利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和其他组织。
2.申请时限:应当在名称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请名称变更登记。
3.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权属证明文件:
(1)由土地登记机关发出的土地证书:名称变更登记申请人为土地所有权人的,提交土地所有权证书;申请人为土地使用权人的,提交土地使用权证书;申请人为土地他项权利人的,提交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上述土地证书均须是由土地登记机关发出的,其他权源证件如政府批地文件、交换协议书等一律无效。
(2)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权属证明:凡是地上存有建筑物或附着物的,名称变更登记申请人还应提交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权属证明,如房管部门颁发的房产证等。
(3)名称变更证明文件:自然人名称变更的,申请人应提交户籍部门的姓名变更证明文件;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变更的,申请人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的名称变更批准文件。
(4)其他证明文件。
二、权属审核
1.对土地权利证书的审核:土地登记人员对变更土地登记申请人的土地权利证书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查验证件、证明的真伪以及证件、证明的效力。
2.对名称变更证明文件的审核:名称变更证明文件是土地权利人向土地登记机关申请名称变更登记的要件,是土地登记机关据以进行土地权利人名称变更的法律依据。在名称变更登记的审核阶段,土地登记人员应重点对名称变更证明文件进行审核。自然人变更名称的,土地登记人员应审核名称变更证明文件的开具单位是否为自然人所在地的户籍部门;对于法人或其他组织变更名称的,土地登记人员应当按照法人或组织的类别审核为其开具名称变更证明文件的单位是否为有批准权的部门,如企业法人的名称变更证明文件,一般应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具,社团法人的名称变更证明文件应由民政部门开具。
三、注册登记核发证书
由于名称变更登记不涉及土地权属的变更,因此,名称变更登记不需报经人民政府审批,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即可直接进行注册登记。
1.注册登记内容
(1)在《土地登记卡》上注册登记:名称变更的注册登记直接在宗地《土地登记卡》上进行。在“权利人”栏目内相应变更了的姓名上加盖变更印章;在“序号”栏填写本次名称变更登记在《土地登记卡》上进行注册登记的顺序号:“日期”栏填写本次名称变更登记的注册登记时间:“登记的其他内容及变更登记事项”栏填写名称变更的内容和依据:“经办人”栏由填写本次名称变更注册登记内容的土地登记人员签字盖章:“审核人”栏由负责审核本次注册登记内容的土地登记人员签字盖章。
(2)重建《土地归户卡》:由于名称变更登记是土地权利人的名称发生了变更,因此,按土地权利人建立的《土地归户卡》应该根据注册登记的《土地登记卡》重新建立,并按土地权利人新的名称重新组装《土地登记归户册》。
2.换发土地证书
根据名称变更后的《土地登记卡》上的内容重新填制《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证》或《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并由土地登记机关代表政府核发给原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他项权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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