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政策法规 >> 地方性法规
吉林省关于开展全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执法检查的通知
2008-8-25 14:52

吉建散[2008]2号

各市州建委(建设局)、散装水泥办公室:

  依据《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商务部等七部门令《散装水泥管理办法》(2004年第5号)、财政部、国家经贸委《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2]23号)等有关规定,为加强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解决专项资金征收中随意减免等问题,促进我省散装水泥事业快速发展,决定在全省开展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执法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重点检查2008年1月以来,各地对水泥生产企业和使用单位(工程建设单位)的专项资金征收情况、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

  二、检查内容

  (一)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政策的制定和政策执行情况。

  (二)专项资金依法征收情况。是否足额征收并按规定缴入国库;是否存在免收、减收、缓收和漏缴、欠缴和迟缴等问题;是否存在领导干部违背政策要求减免专项资金等问题。

  (三)有关部门是否存在违背国家政策擅自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问题。

  (四)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三、检查时间、方法、步骤

  检查时间自2008年8月26日至9月20日。

  本次检查采取自查自纠和全面检查相结合的方法。具体分二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自纠阶段(8月26日――9月5日)

  由各地建设主管部门、散装水泥办公室,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对辖区内的水泥生产企业、在建工程项目征收专项资金情况、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等,开展全面自查工作,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予以纠正。并将自查基本情况、存在的问题和整改情况,形成书面自查报告,于9月5日前报省建设厅散装水泥办公室。

  (二)检查总结阶段(9月6日――9月20日)

  省建设厅组成专项执法检查组,从9月6日开始,对各地的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一是听取各地的自查工作情况汇报;二是对各地的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三是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具体整改和处理意见。检查结束后,要进行全面总结,并将专项执法检查情况通报全省。

  四、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本次检查的组织领导,省建设厅成立全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执法检查领导小组。

  组 长:范 强 省建设厅副厅长

  副组长:刘 萍 省建设厅综合财务处处长

  孙贵生 省建设厅散装水泥办公室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建设厅散装水泥办公室,具体负责本次检查的组织协调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孙贵生兼任,副主任由省建设厅综合财务处副处长何函芪和散装水泥办公室书记、副主任刘志路担任。

  五、有关要求

  (一)各地接此通知后,要及时向当地政府领导汇报,主动与有关部门沟通,求得工作支持。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抓好工作落实,确保这次专项执法检查不走过场,达到预期效果。

  (二)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各地在自查中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切实解决以招商引资或以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棚户区改造等为借口,随意减免和缓缴专项资金等问题。凡与国家政策法规抵触的涉及擅自减免、越权减免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文件、会议纪要、领导批示等,要坚决予以纠正;要通过自查自纠,及时、足额的将免收、减收、缓收、漏收的专项资金补缴入国库。

  (三)依法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对在本次自查或日常工作中,不能按时、足额缴纳专项资金或拒不缴纳专项资金的水泥生产企业、工程建设单位,要依据《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据法定程序和手段依法征收,并依法进行处罚。

  (四)严格执行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各地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等规定。对擅自减免、截留、挤占、挪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将会同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对本次专项执法检查组织不到位,在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中存在严重问题,又不及时予以纠正的散装水泥管理部门,将取消本年度的评优和奖励资格。

二○○八年八月二十五日

  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