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2008年度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7月14日至7月18日报名
牡人发[2008]260号
各县(市)、区人事局,市直各有关单位人事科:
根据黑龙江省人事厅《关于做好2008年度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人函[2008]14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2008年度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报名条件
凡符合原人事部和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2000]20号)以及原人事部、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补充规定的通知》(人办发[2001]38号)文件规定的报考条件的人员(详见附件),均可自愿报名参加考试。
二、考试时间和作答要求
2008年11月29日
上午9:00-11:30《城市规划原理》
下午2:00-4:30 《城市规划相关知识》
2008年11月30日
上午9:00-11:30 《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
下午2:00-5:00 《城市规划实务》
(一)《城市规划实务》科目为主观题,采用计算机网络阅卷,考生须使用黑色墨水笔在专用的答题卡上作答。其余3个科目均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
(二)考生应考时,应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
三、考试成绩管理
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滚动管理办法。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必须在当年通过应试科目,方可取得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证书。
四、报名办法
本次考试报名采取网上报名、现场确认并缴费的办法进行。
(一)网上报名时间
2008年7月9日至7月17日(节假日可报名)。报名考生登录黑龙江省人事考试网(网址:www.rsks.gov.cn)的“网上报名”栏目,按照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网上报名系统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我市考生请选择“牡丹江考区”,填写提交《2008年度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表》(以下简称《报名表》),提交成功后,使用A4纸打印《报名表》,并在《报名表》左下方粘贴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1张,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核后盖章。2007年度在外省市参加考试的考生,按照新考生报考。
(二)现场确认并缴费
1、现场确认时间:2008年7月14日至7月18日。
2、首次报名的考生必须进行资格审核,现场确认时须携带《报名表》和符合报考条件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从事城市规划工作年限证明、毕业证、职称证书原件);续考的考生原则上不再进行资格审核,现场确认时只须携带《报名表》和上年度本专业考试准考证。2007年度在外省市参加考试的考生现场确认时,须携带《报名表》和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出具的转考证明,否则往年成绩无效。
3、考生将报考所需材料交主管部门统一办理,外县(市)考生到当地人事局报名,外县(市)人事局和市直各主管部门按要求到市考试中心(西小太平路、七星街北103号五楼)进行现场确认并缴费(每人报名费15元,《城市规划原理》、《城市规划相关知识》、《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每科目考务费60元,《城市规划实务》考务费120元)。不进行现场确认、交费,报名无效。联系电话:6271996.
4、个体、私营企业、股份制公司等无主管部门或档案在人事代理服务中心的考生按要求将材料报牡丹江市人事代理服务中心,报考单位填写牡丹江市人事代理服务中心,联系电话:6232026.
5、考生应对提交的报考信息和相关材料负责,如个人填报信息失真、不符合报考要求,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责任自负。
(三)打印准考证
凡已完成现场确认并缴费的报考人员须于2008年11月17日至11月26日登录黑龙江省人事考试网,进入“准考证打印”界面下载打印准考证,凭此准考证、本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军官证、护照)原件,在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五、考场设置
2008年度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由省人事考试中心统一设置考场,各地市不设考场。
六、参考用书
2008年度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参考用书征订事宜请与市规则局负责,联系人:王璇,联系电话。6924944
七、考生须知
(一)考生领取准考证后,请仔细核对准考证上相关信息,如有问题须在考试前与报名点联系。
(二)参加《城市规划实务》科目考试的考生在答题时须注意:答题前要认真阅读答题注意事项(专用答题卡首页);在专用答题卡规定的题号和位置上作答。
(三)各科试卷卷本可作草稿纸使用,考后收回,不再另发草稿纸。
附件:2008年度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二〇〇八年七月五日
附件
2008年度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原人事部、建设部人发[2000]20号以及原人事部、建设部办公厅人办发[2001]38号文件规定的报名条件如下: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全部科目考试:
(一)1980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5年。
(二)1982年底前,取得非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0年。
(三)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专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6年。
(四)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4年;或取得城市规划相近专业(即本专业以外的其他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5年。
(五)取得通过评估的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3年。
(六)取得城市规划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3年。
(七)取得城市规划专业硕士学位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2年。
(八)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博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年。
二、符合下列条件者,只参加《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城市规划实务》两个科目的考试,《城市规划原理》、《城市规划相关知识》两个科目免试:
(一)在《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下发之日前(1999年4月7日),已受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1987年以前(含1987年),取得城市规划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0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2年。
2、1984年以前(含1984年),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7年。
(二)1970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15年;或非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20年。
(三)1970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20年;或非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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