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东莞的何先生向记者报料说他因3年前借了15万元给好朋友何、叶夫妇,何、叶夫妇以其房屋做抵押,但由于对方一直没有还钱,何先生状告法院,法院也将何、叶夫妇的房屋封存,但是最近,何先生却发现,该房屋在没有解封的情况下,已被成功地转让给第三人。而据了解,类似此案情况在东莞已经出现了几宗。
律师:查封房屋不得拍卖
广东名道律师事务所黄庆强律师认为: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但对于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以外的房屋是可以拍卖的。当然,拍卖是要在人民法院的委托下进行。当事人擅自对被查封的房子买卖的,是没有法律效力的,是不能过户的。对擅自变卖法院查封的房产,经教育仍不改错的当事人可以实施司法拘留。
黄庆强律师同时表示,我国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条例规定,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产权利不得转让。何先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房产管理部门对此转让过户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要求房产部门赔偿造成何先生的损失(被查封财产价值)。
提醒:调查产权状况
黄庆强律师表示,由于买卖双方当事人在房地产专业知识和法律知识上掌握程度的不平等,往往在买房之后懊悔不及却回天无力。
他表示,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房屋不得转让。若房屋仍设定有抵押,房地产交易中心也不会办理此种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上述两种情况常常会被购房者所忽略,可能造成买卖合同已签订、买方首期款或全部房款也已支付后,房屋却不能转让,由此造成很大的损失。
因此,黄庆强律师提醒消费者在签订买卖合同前,购房者应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中心进行产权状况调查,以确定该房屋是否存在限制或禁止转让的情形。
广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