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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关于开展农村危旧房现状调查的通知

2008-09-08 17:57    【  【打印】【我要纠错】

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根据省委省政府实施“强塘固房”工程的要求,为出台固房工程的相关政策提供依据,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开展全省农村危旧房现状调查,全面摸清我省现有农村危旧房状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对象

  农村年久失修、残损破旧、不御风雨,不具备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存在严重结构缺陷和安全隐患,不能保证居住安全的住房。

  二、调查范围

  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以外的农村居民在住危旧房。重点是沿海易受台风灾害影响地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农村危旧房以及农村低保标准200%以内困难群众的危旧房。

  三、调查内容

  1.摸清农户家庭经济状况。根据农户2007年底家庭收入情况,以及是否享受政府五保、低保待遇,确定其经济状况类别。本次调查将农户经济状况划分为五保户(分散供养)、低保户、低保标准100%-120%(含)、低保标准120%-150%(含)、低保标准150%-200%(含)和其他等六个类别。

  2.查明房屋存在的主要质量安全隐患。包括房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外围护结构等方面存在的质量安全问题,以及房屋所处的不利地理环境。

  3.调查农户对危旧房的改造意愿。包括计划改造面积和改造方式。

  4.对被调查房屋的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总体评价。根据《农村危旧房质量安全状况评价指导意见》(附后),通过评估农房本身的质量状况,结合考虑农房所处地理环境及主要致灾因素,分“较差”和“差”两个等级对农村危旧房质量安全状况进行评价。

  5.宁波、舟山、温州、台州四市要在沿海地区农村住房防灾能力普查的基础上,对防灾能力“较差”和“差”且尚未改造的住房,补充调查住户的经济状况和房屋改造意愿等内容。

  四、调查要求

  1.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建立农村危旧房调查工作协调机制,确定牵头部门,明确建设(规划、房管)、民政、财政、农办(扶贫办)、国土资源、水利、地震(科技)、残联等部门和乡镇政府的工作职责,并保障调查工作经费,确保调查工作顺利开展。

  2.各县(市、区)农村危旧房现状调查的牵头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抽调相关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作人员组成调查组,并对调查人员进行统一培训,配备必要的工具。调查开始前,各乡镇政府要组织村委会对辖区内农村危旧房进行初步排查,并将有关住户名单提供给调查组。调查过程中,调查人员应逐户实地踏勘,并填写《浙江省农村危旧房现状调查表》,拍摄危旧房屋相关照片。10月底前要完成入户调查和调查结果汇总分析,并建立危旧房调查数据库。

  3.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调查成果,制定本辖区2009-2012年农村危旧房(含农村困难群众危旧房)改造实施计划,于11月15日前将农村危旧房调查报告、农村危旧房现状调查汇总表(表一)、(表二)和2009 -2012年改造实施计划(并附2009 -2012年农村危旧房改造计划表)等材料上报设区市政府。

  4.各设区市政府汇总后,于11月底前将本辖区农村危旧房调查报告、农村危旧房现状调查汇总表(表二)和2009-2012年农村危旧房改造实施计划(并附2009 -2012年农村危旧房改造计划表)上报省建设厅,抄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农办、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地震局和省残联。

  5.各设区市、县(市、区)政府在上报纸质文件的同时要上报相关电子文件(刻录光盘),相关表格以EXCEL文件形式保存。

  6.本次调查相关表格文件可到浙江省建设信息港下载,网址:www.zjjs.com.cn.

  联系人:沙洋   电话(传真):0571-85216102

  电子邮箱:zjjs_czc@yahoo.com.cn

  地址:杭州市省行政中心二号楼省建设厅村镇建设处 邮编:310025

  附件:1.浙江省农村危旧房现状调查表

     2.农村危旧房现状调查汇总表(表一)

     3.农村危旧房现状调查汇总表(表二)

     4.2009-2012年农村危旧房改造计划表

     5.农村危旧房质量安全状况评价指导意见

二○○八年九月八日

延伸阅读: 浙江省 农村 危旧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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