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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监理工程师考试《案例分析》考点解析(三)

2009-02-02 09:43  来源:  字体:  打印 收藏

  (四)施工合同的订立(考核点二4)

  1本考核点内容主要参考《合同法》第二章、第三章以及“合同管理”教材第二章第二节、第三节和第三章有关内容。

  2考核可能涉及的主要内容:

  (1)合同的形式原则,形式欠缺的法律后果——我国合同法对合同形式要求是“不要式”原则,但建设工程合同通常规定采用书面形式。

  (2)合同的主要内容——当事人、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违约责任、争议的解决方法。

  (3)合同的成立,要约与承诺。

  (4)缔约过失责任。

  (5)合同的生效(生效的条件、时间)——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附条件和期限的合同生效(2003年试题二)

  (6)无效合同及其确认(案例42)

  合同无效的情况:①以欺诈手段订立;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方利益;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⑤违反法律法规。

  (7)合同的终止及争议解决(“合同管理”教材第二章第七节;2003年试题二)

  注意“仲裁”和“诉讼”在合同中只能选择其中之一。

  (五)施工过程中的合同管理(考核点二5)

  1、本考核点涉及内容极为广泛,也是本章难点。它既涉及施工中质量、进度、投资监督控制的合同管理(检验、支付、工程延期),也涉及工程变更、索赔,还会涉及到合同各方的义务、权利、责任以及风险的分担等问题。对这种部分主要应掌握《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有关条款(3~11各条),并参考“合同管理”教材第六章第四节,以及《监理规范》第5条、第6条(55,56,62,64)

  2、考核可能涉及的主要内容:

  (1)对材料、设备及施工质量的控制与监督管理(合同教材第六章第四节,《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四及七有关条款)

  (2)隐蔽工程检验与重新检验的处理。(《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四、第17、18章;合同教材第六章第四节;2003年试题)

  (3)施工进度的控制、暂停施工、工期延长的处理与确认、提前峻工的要求等(《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三、11~13)

  (4)工程计量及工程款的支付管理(《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六、第23~26条),竣工结算(《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九、第32~33条)

  (5)工程变更的管理(《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八、第29~31条;合同教材第六章第四节)

  (6)索赔管理(在本章单列为考核点二7)(《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十、第36条)

  (7)施工环境的管理(合同教材第六章第四节)

  (8)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管理(《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39条;合同教材第六章第四节)

  (9)合同争议的解决(合同教材第二章第七节)

  (10)分包的管理(合同教材第六章第三节)

  3、以上各项涉及的内容与其他相关教材(质量控制、投资控制、进度控制等教材)均有一定联系,在其他相关教材中也有体现。但也互有区别。合同管理教材有关这些方面的内容,主要是从合同管理角度进行介绍。主要涉及到上述各项业务的管理操作程序、责权划分、时限要求等。而“三控制”教材则进一步解决处理上的具体化、数量化的问题,也就是说在合同管理方面主要应掌握:

  ①操作程序化——处理各项业务(如工程延期、工程款支付、工程变更等)都要按一定的规定程序进行,任何人不得违反,也就是体现在操作上、处理上的“程序有效性”,按规定程序操作才有效。

  ②时限有效性——在执行任何程序中,都有一定的时间要求,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执行有效,超过规定的时限就无效,或得到相反的结果。

  ③书面的有效性——监理工程师一切指令、要求以及承包人的要求、申请等都必须以书面的形式表达才有效,如紧急情况来不及,也可以口头的方式提出,但必须在一定时限内进行书面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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