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某单位工程在合同竣工前已经完建,能独立发挥效益,或业主要求提前投入运行时,应进行单位工程验收,并根据验收要求继续由施工单位照管与与维护,或办理提前使用和资产移交手续。
2.申请单位工程验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该单位工程已按合同文件、设计图纸的要求基本完成,并已完成了分部、分项工程验收、阶段(中间)验收,质量符合要求,施工现场已清理;
(2)设备的制作安装经调试和试运行,安全可靠,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观测仪器、设备均已按设计要求埋设,并能正常观测;
(4)工程质量缺陷已经妥善处理,能保证工程安全运行;
(5)少量尾工已妥善安排;
(6)生产(使用)单位已作好接收、运行准备;
(7)有关验收的文件、资料齐全。
3.单位工程验收前28天,施工单位应向业主和项目监理部提交单位工程验收申请报告,同时提交下列验收文件资料:
(1)施工报告
(2)竣工图纸和设计文件;
(3)试验、质量检验、测量成果、调试与试运行成果和主要原材料、设备的出厂合格证、技术说明资料;
(4)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验收签证和质量等级评定资料;
(5)质量与安全事故记录、分析及处理结果;
(6)施工大事记和施工原始记录;
(7)业主或监理单位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4.经业主及项目监理部审核验收资料的数量和质量已满足验收要求后,由业主组织验收委员会(领导小组)进行。
5.单位工程验收由业主单位组织并主持验收委员会(领导小组)进行,其主要工作同阶段验收。
6.单位工程验收成果为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和单位工程质量等级评定表,正本一式8份,除送交业主、监理单位各一份外,其余6份暂存施工单位,作为合同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的一部分,副本若干份,由业主单位分送参加验收的有关单位和政府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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