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准收受施工单位的任何馈赠或向施工单位索要经济赞助;
(2)不准接受施工单位的吃饭或娱乐性招待,工程全部或部分分工时有业主参加的活动除外;
(3)不准到施工单位报销发票、收据;
(4)不准介绍施工队伍到所监理的工地施工;
(5)不准在施工单位兼职或领取任何报酬;
(6)不准介绍人员到所监理的施工单位工作;
(7)不准介绍、推荐任何建筑材料、设备给监理的施工单位;
(8)不准做任何有损害业主利益和声誉的事情;
(9)不准玩忽职守或借故拖延,推诿属于职权范围的工作事项;
(10)不准参加“黄、赌、毒”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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