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计变更:
1.在施工图会审或施工过程中,如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设计单位提出设计变更时,应先提出书面文件报监理组审查,同意后由施工单位或建设单位出面与设计单位协商;
2.设计单位同意后应发出设计变更通知单或设计变更图纸,经监理工程师审核同意后在设计变更通知单上签认后发施工单位;
3.工程设计变更签认程序见《工程设计变更签认程序》。
(二)工程洽商:
1.施工单位提出工程洽商。
⑴凡设计变更的应先征求设计单位的意见,如同意则予签认;
⑵凡不设计变更,或虽涉及设计变更但已取得设计单位同意的,应报监理组审核,审核批准后征求建设单位的同意,然后涉及设计变更的按设计变更程序执行,不涉及设计变更的由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签订工程洽商文件,由监理组签认后交施工单位执行。其执行程序见《施工单位提出工程洽商程序》。
2.建设单位提出工程洽商。
处理步骤基本上与施工单位提出工程洽商相同。
(三)项目监理组在审核设计变更、工程洽商文件时,应充分考虑其对工程质量(安全度、外观、使用功能等)、进度、投资各方面的影响,以及是否违反有关设计、施工的技术规范、规程,及现行政策、法令、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设计变更与工程洽商文件是重要的施工与监理文件,监理组应妥善保留并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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