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各项工程施工过程中或完工以后,现场监理人员如发现工程项目存在着技术规范所不容许的质量缺陷,或不能与合格的工程质量相符合时,根据缺陷的性质和严重程度按下列方式处理:
(1)当质量缺陷发生在萌芽状态时,及时发出警告信息,要求承包人立刻更换不合格的材料、设备或不称职的施工人员,或要求立刻改变不正确的施工方法及操作工艺。
(2)当质量缺陷正在出现时,立刻向承包人发出暂停施工指令(先口头后书面)待承包人采取了能足以保证施工质量的有效措施,并对质量缺陷进行了正确的补救处理后,再书面通知恢复施工。
(3)当质量缺陷发生在某道工序或单项工程完工以后,而且质量缺陷的存在将对下道工序分项工程产生质量影响时,监理工程师应对质量缺陷产生的原因及责任作出了判断并确定了补救方案后,现进行质量缺陷的处理,只有在获得满意的质量缺陷处理结果以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或分项工程的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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