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79号)
于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25次常务会议通过。全文共九章137条,规定了工程建设五大主体的质量责任和义务以及违规处罚。
根据该法: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退休等原因离开该单位后,被发现在该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仍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393令)
于2004年2月1日起施行。全文共七章68条。对工程建设的五个责任主体的安全责任、监督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以及法律责任作了明确的规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条例的第十四条是对工程监理单位的要求: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3)《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397号令)
于2004年1月7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全文24条。
本条例是为了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国家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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