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监理的方法:包括日常巡视、安全检查、监理例会、安全专题会议、监理指令、监理报告。
2、工程开工前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审查合格后方可同意开工。审查重点是:
(1)安全管理和安全保证体系的组织机构,包括项目负责人、专职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配备的数量及安全资格培训持证上岗情况;
(2)是否制定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
(3)施工单位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
(4)是否制定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的安全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
(5)施工场地的布置是否符合有关安全要求;
(6)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方案的制定情况,针对重点部位和重点环节制定的工程项目危险源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7)施工人员安全教育计划、安全交底安排;
(8)安全技术措施费用的使用计划。
3、监理工程师应审查分包合同中是否明确了施工单位与分包单位各自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
4、监理工程师在巡视、旁站过程中应监督施工单位按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组织施工,若发现施工单位未按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工程强制性标准施工,违规作业时,应予制止。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作业等要定期巡视检查,如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立即书面指令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签发《工程暂停令》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5、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自查工作、落实施工生产安全技术措施,参加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检查。
6、分项、分部工程交工验收时,如安全事故的现场处理未完成,不得签发《中间交工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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