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何时,一旦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需按下列程序抓紧处理。
1)、事故发生后,承包商应立即采取紧急处理措施(包括暂停施工),同时立即填写“质量事故报告单”报告高级驻地办;
2)、高级驻地办接到质量事故报告后,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查看,同时根据事故现场情况,下达指示;
3)、承包商根据驻地监理工程师的指示,立即采取相应措施,查清事故原因并提出处理意见报高级驻地办,并抄送有关各方;
4)、若为重大质量事故,驻地监理工程师应立即报高级驻地办;
5)、高级驻地办可视情况,组织由有关各方人员参加的联合调查组,查明原因,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填写“质量事故处理报告单”并抄送有关各方;
6)、若事故原因迟迟不能查明,驻地监理工程师认为事故隐患末消除,则不发复工命令,或根据有关合同条款再次发出暂停施工命令,直到事故原因查明后方可发出恢复施工,进行处理的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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