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单位应向工程受监质监站和有见证资格的检测机构递交“见证单位和见证人员授权书”或有效的证明材料。授权书或证明材料应写明本工程现场委托的见证单位和见证人员姓名,以便质监机构和检测机构检查核对。
2、施工企业取样人员在现场进行原材料取样和试块制作时,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有关人员(见证人员)必须在旁见证。
3、见证人员应对试样进行监护,并和施工企业取样人员一起将试样送至检测机构或采取有效的封样措施送样。
4、检测机构在接受委托检验任务时,首先应有建设单位书面委托检测合同或口头委托协议,同时须由送检单位填写委托单,见证人员应在检验委托单上签名。
5、检测机构应在检测报告单备注栏中注明见证单位和见证人员姓名,如发生试样不合格情况,首先要通知工程受监质监站和见证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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