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各项工程施工的过程中或完工以后,现场监理人员如发现工程项目存在着技术规范所不允许的质量缺陷,根据缺陷的性质和严重程度,按如下方式处理:
1)、当质量缺陷发生在萌芽状态时,及时发出警告信息,要求承包商立刻更换不合格的材料、设备或不称职的施工人员,或要求立刻改变不正确的施工方法及操作工艺;
2)、当质量缺陷正在出现时,立刻向承包商发出暂停施工指令(先口头后书面),待承包商采取了能足以保证施工质量的有效措施,并对质量缺陷进行了正确的补救处理后,再书面通知恢复施工;
3)、当质量缺陷发生在某道工序或单项工程完工以后,而且质量缺陷的存在将对下道工序或分项工程产生质量影响时,拒绝检查验收或工程计量,并要求承包商进行返工处理。
2、质量缺陷的判定方法:
1)、首先是凭经验进行目测检查,而且目测的结论能被承包商的施工人员所接收;
2)、如果监理人员无法以目测对质量缺陷作出准确的判断,或监理人员的目测判断不使能承包商的施工人员所接受,立即通知材料、测量或试验等有关专业监理人员并会同承包商的自检及试验人员,进行实际的检验测试,并依据检测结果作为认定质量缺陷存在与否的依据;
3)、当质量缺陷被认定,而且质量缺陷的严重程度将影响工程安全时,通过业主邀请设计单位进行现场验算,以决定采取处理措施;
4)、对任何质量缺陷的修补,先由承包商提出修补方案及方法,经专业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方可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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