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涉及结构安全、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材料及构配件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比例不少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
a.用于承重结构的砼试块;
b.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c.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d.用于承重墙的砖和砼小型砌块;
e.用于拌制砼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f.用于承重结构的砼中使用的掺加剂;
g.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
h.用于承重的钢结构试件;
i.国家规定的其他要求。
2、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建筑电气工程所用的材料、成品、半成品、配件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数量按每批数量的3%抽取,且不少于一组(件)。
a.用于水暖安装工程的管道、阀门;
b.用于电气安装工程的电线、电缆、开关、插座、配电箱(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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