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施工承包合同实施过程中,全面负责对工程的监督、管理和检查,协调业主与承建单位之间的关系,负责对合同文件作出解释和说明,处理矛盾,以确保合同圆满执行,但无权修改合同。
(2)施工阶段设计变更需经监理工程师签认后方可下发。承建单位的工程变更请求需经监理工程师签认后,由施工单位提请业主和设计单位审查批准。监理工程师的签认不影响设计单位所承担的技术责任。
(3)当发现工程进度比计划拖期时,有权指令承包单位采取措施,尽快纠正。在施工进度严重延误,并经多次警告仍未纠正的情况下,有权提出补救方案或终止合同的建议。
(4)当监理工程师认为工程质量或安全没有足够保障时,有权下达停工令,并提出处理意见。审查承建单位复工报告,发布复工令。没有监理工程师的复工令,不得复工。
(5)对不符合质量要求或无法证明质量符合要求的工程(含未经签证的隐蔽工程)有权要求承建单位返工、复查、撤换人员。必要时可建议业主更换承包单位。
(6)指定试验单位或批准承建单位提出的试验单位,核查试验结果。对试验结果有怀疑时,有权要求复试。
(7)签证付款凭证(含临时付款及最终付款)。未经监理工程师签证,一律不付款。
(8)有权拒绝不合格的或未经证明合格的设备和材料运入现场。对已运入现场的,经查不合格的设备和材料,有权指令承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运出现场。
(9)考察承建单位的进场人员素质,包括技术水平、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可以随时要求承建单位撤换不称职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不听从管理的施工班组和人员。
(10)检查违约事件。代表业主向承包单位索赔,同时处理承包单位提出的各种索赔。经与业主、承建单位协商后决定处理意见。任何一方如不同意监理工程师的决定,可以提交有关部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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