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下列情况发生时,总监理工程师可以签发《工程部分暂停指令》。
1)应业主的要求,工程需要暂停施工时;
2)由于工程质量问题,必须进行停工处理时;
3)为避免安全隐患发生、造成工程质量损失或危及人身安全时;
4)发生必须暂停施工的紧急事件时。
(2)在监理合同有约定或必要时,签发《工程部分暂停指令》前,应征求业主的意见。
(3)在工程暂停经处理达到可以继续施工时。
1)如工程暂停是由于业主原因,或非承包单位原因时,监理工程师应在暂停原因消失,具备复工条件时,及时签发《监理通知》,指令承包单位复工;
2)如工程暂停是由于承包单位原因,承包单位在具备复工条件时,应填写《复工报审表》报项目监理部审批,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审批意见;
3)承包单位在接到同意复工指令后,继续施工。
(4)签发工程暂停指令后,监理工程师应协同有关单位按合同约定,处理好因工程暂停所诱发的各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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