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
1)要根据工程特点和技术要求,按有关规定选择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和施工承包单位。
2)应根据工程特点,配备相应的质量管理人员。
3)工程开工前,负责办理有关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4)按合同约定应由建设单位负责采购供应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对发生的质量问题,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2)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
1)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相应的勘察、设计任务,不得将承揽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
2)必须按照国家现行的政策、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及合同要求进行勘察、设计工作,并对其提供成果的质量负责。
(3)承包单位的质量责任
1)承包单位必须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施工任务,不得将其承接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
2)要对所承包的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负责,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落实质量责任制。
3)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规范标准组织施工。未经设计单位同意,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对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和半成品要进行检验,不使用不符合设计和强制性技术标准要求的产品,不使用未经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产品。
(4)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
1)工程监理单位应按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担工程监理任务
2)代表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实施监理,并对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5)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的生产和供应单位的质量责任建筑材料、构配件以及设备的生产或供应单位要对其生产或供应的产品质量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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