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资、中外合资和国外贷款、赠款、捐款建设的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理,我国有关法规已经作了具体规定:
(1)监理单位的选择
对于外资、中外合资和外国贷款建设项目的监理,既要考虑发挥我国的优势,维护我国的经济利益。坚持以我为主实施监理的方针;也要考虑对外开放的形势,给外国投资者一定的选择权力,允许他们聘请外国监理机构承担监理业务。
1)外国公司或者社团组织在中国境内独立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如果需要委托外国监理单位承担监理时,应聘请中国监理单位参加,进行合作监理。
2)中外合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凡中国监理单位能够实施监理的,应当委托中国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但可以根据需要从国外引进与该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监理技术,或者向国外监理单位进行技术、经济咨询。
3)外国贷款的工程建设项目。原则上应当由中国监理单位承担监理。如果贷款方要求国外监理单位参加的,一般也应当以中国监理单位为主进行合作监理。
4)国外赠款、捐款建设的工程项目,一般由中国监理单位承担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2)国外和中外合资监理单位承担监理的批准
国外监理单位、中外合资监理单位应聘在中国境内从事监理活动,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为此,我国规定,国外监理单位、中外合资监理单位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经贸部门批准,并经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登记后,方可在中国境内承担外资、中外合资和国外贷款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理业务。
(3)[URL]涉外工程[/URL]的监理酬金
考虑到涉外的工程建设项目与国内工程建设项目有所不同,我国有关规定指出,外资、中外合资和国外贷款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理酬金,可以参照国际惯例计算,并在监理委托合同中加以确定。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公司或社团组织在内地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这些地区的监理单位应聘与内地监理单位进行合作监理或合资监理的,可以参照上述各项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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