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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员基础知识:合同的订立程序的定义

2016-01-27 13:45 来源:来源于网络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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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合同的程序,是指当事人双方就合同的一般条款经过协商一致并签置书面协议的过程。《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用要约、承诺方式”。一般先由当事人一方提出要约,再由另一方作出承诺的意思表示,经签字、盖章后,合同即告成立。在法律程序上,把订立合同的全过程划分为要约与承诺两个阶段。要约和承诺属于法律行为,当事人双方一旦作出相应的意思表示,就要受到法律的约束,否则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1)要约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内容具体确定;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合同法》规定:“要约到达受约人时生效”。要约的生效时间是指要约发生法律效力,即对要约人发生法律的约束力。要约可以撤回、撤销,但是要约的撤回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要约人;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不可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败: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要约邀请和要约不同,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人无须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2)承诺

承诺是一种法律行为,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对另一方发来的要约,在要约有效期限内,作出完全同意要约条款的意思表示。

1)承诺的方式。根据《合同法》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通知”方式,是指承诺人以口头或书面形式明确告知要约人完全接受要约内容作出的意思表示。“行为”方式,是指承诺人依照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条款能够为要约人确认承诺人接受要约内容作出的意思表示。

2)承诺期限。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据下列规定到达: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合理期限”是指结合要约发出的客观情况和交易习惯加以确定的,既保证受要约人有足够的时间考虑是否承诺,也要保护要约人的依赖利益不受损害的期限。

3)承诺的生效。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承诺人作出有效的承诺。在事实上合同已经成立,已经成立的合同对合同当事人双方具有约束力。

4)承诺撤回。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5)承诺超期。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的要约;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

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6)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视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在订立合同时,当事人双方反复协商,可以出现多次要约,直至承诺,最终达到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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