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定的程序
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定的工程计量的一般程序是:承包方按协议条款约定时间(承包方完成的工程分项获得质量验收合格证书以后),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的报告,监理工程师接到报告后3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数量,并在计量24小时前通知承包方,承包方必须为监理工程师进行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予以确认。承包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计量,由监理工程师自行进行,计量结果仍然视为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监理工程师收到承包方报告后3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4天起,承包方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已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监理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方,使承包方不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2、FIDIC规定的工程计量程序
FIDIC条款中规定,当监理工程师要求对任何部位进行计量时,他应适时地通知承包商授权的代理人,代理人应立即参加或派出一名合格的代表协助工程师进行上述计量,并提供监理工程师所要求的一切详细资料。如承包商不参加,或由于疏忽遗忘而未派上述代表参加,则由监理工程师单方面进行的计量应被视为对工程该部分的正确计量。在某些情况下,也可由承包商在监理工程师的监督和管理下,对工程的某些部分进行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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