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项目监理机构应依据国家和铁道部规定的工程监理安全责任,建立安全生产监理工作制度,明确安全生产监理工作的范围、内容、程序、措施,确定安全生产专职或兼职监理人员及其职责。
2、项目监理机构应将安全生产监理工作内容编入监理规划,并纳入监理实施细则,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单独编制安全生产监理实施细则。监理实施细则应明确安全生产监理工作的方法、措施和控制要点,以及对承包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案。
3、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承包单位、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及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上岗证是否有效,检查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机构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督促承包单位检查各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情况。
4、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审查承包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签署审查意见。审查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1)地下管线保护措施;
2)基坑支护与降水、围堰、沉井、高陡坡土石方开挖、起重吊装、钢结构安装、爆破工程,隧道开挖,高空、水上、潜水作业等施工方案;
3)高墩、大跨、深水和结构复杂桥梁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
4)架梁、营业线施工防护方案;
5)冬季、雨季等季节性施工方案;
6)施工总平面布置图及排水、防火措施。
5、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承包单位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计划和安全交底安排。
6、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核承包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防护措施费用使用计划,核查承包单位提交的有关施工机械、安全设施的验收记录并备案。
7、项目监理机构应检查施工现场各种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8、营业线改建及增建二线施工,项目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包单位与运输设备管理部门和行车组织单位按铁道部有关规定办理营业线施工安全协议,并监督承包单位按规定设置防护。凡发现有危及营业线行车、人身安全的违章作业,应立即下达工程暂停指令,同时向有关各方报告,并在现场督促承包单位迅速采取措施,确保行车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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