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设计、监理、承包等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后报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转交原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文件。
当工程变更涉及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等内容时,应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
2、项目监理机构应了解实际情况和收集与工程变更有关的资料。
3、总监理工程师必须根据实际情况、设计变更文件和其他有关资料,按照承包合同的有关条款,在指定专业监理工程师完成下列工作后,对工程变更的费用和工期作出评估:
1)确定工程变更项目与原工程项目之间的类似程度和难易程度。
2)确定工程变更项目的工程量。
3)确定工程变更的单价或总价。
4、总监理工程师应就工程变更费用及工期的评估情况与承包单位和建设单位进行协调。
5、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变更申请单。
工程变更应包括工程变更要求、工程变更说明、工程变更费用和工期、必要的附件等内容。
6、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变更单监督承包单位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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