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施工合同的解除必须符合法律程序。
(2)当建设单位违约导致施工合同最终解除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就承包单位按施工合同规定应得到的款项与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进行协商,并应按施工合同的规定从下列应得的款项中确定承包单位应得到的全部款项,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
1.承包单位已完成的工程量表中所列的各项工作所应得的款项;
2.按批准的采购计划订购工程材料、设备、构配件的款项;
3.承包单位撤离施工设备至原基地或其它目的地的合理费用;
4.承包单位所有人员的合理遣返费用;
5.合理的利润补偿;
6.施工合同规定的建设单位应支付的违约金。
(3)由于承包单位违约导致施工合同终止后,项目监理机构应按下列程序清理承包单位的应得款项,或偿还建设单位的相关款项,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
1.施工合同终止时,清理承包单位已按施工合同规定实际完成的工作所应得的款项和已经得到支付的款项;
2.施工现场余留的材料、设备及临时工程的价值;
3.对已完工程进行检查和验收、移交工程资料、该部分工程的清理、质量缺陷修复等所需的费用;
4.施工合同规定的承包单位应支付的违约金;
5.总监理工程师按照施工合同的规定,在与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协商后,书面提交承包单位应得款项或偿还建设单位款项的证明。
(4)由于不可抗力或非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原因导致施工合同终止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按施工合同规定处理合同解除后的有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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