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监理部应按下列程序处理工程变更:
1)设计单位对原设计存在的缺陷提出的工程变更,应编制设计变更文件;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应提交总监理工程师,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审查同意后,应由业主转交原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文件;
2)监理部应了解实际情况和收集与工程变更有关的资料;
3)总监理工程师必须根据实际情况、设计变更文件和其他有关资料,按照合同文件的条款,指定专业监理工程师完成下列工作,对工程变更的费用和工期作出评估:
①确定工程变更项目与原工程项目之间的类似程度和难易程度;
②确定工程变量项目的工程量;
③确定工程变更的单价或总价;
4)总监理工程师应就工程变更费用及工期的评估情况与施工单位和业主进行协调;
5)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变更单;
6)监理部应根据工程变更单督促施工单位实施。
(2)监理部在审定工程变更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监理部在工程变更的质量、费用和工期方面取得业主授权后,应按施工合同规定与施工单位进行协商,经协商达成一致后,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协商结果向业主通报,并由业主与承包单位在变更文件上签字;
2)在监理部未能就工程变更的质量、费用和工期取得业主授权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协助业主和施工单位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
3)在业主和施工单位未能就工程变更的费用等方面达成协议时,监理部应提出暂定价格,作为临时支付工程进度款的依据,该项工程款最终结算时,应以业主和施工单位达成的协议作为依据;
4)监理部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进行工程变更的,不应超越所授权限,并应协助业主与施工单位签定工程变更补充协议;
5)未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而实施的工程变更,计量监理工程师不得予以计量;
6)对重大的现场变更,专业监理工程师还要审核现场变更工程造价、工期、工程质量以及施工合同等方面的影响,并将审核结果报告总监理工程师和业主。经业主同意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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