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试验室要具有相应的资质并进行备案、认可。
2)负责见证取样的监理工程师要具有材料、试验等方面的专业知识,且要取得从事监理工作的上岗资格。
3)承包单位从事取样的人员一般应是试验室人员,或专职质检人员担任。
4)送往试验室的样品,要填写“送验单”,送验单要盖有“见证取样”专用章,并有见证取样监理工程师的签字。
5)试验室出具的报告一式两份,分别由承包单位和项目监理机构保存,并作为归档材料,是工序产品质量评定的重要依据。
6)见证取样的频率,国家或地方主管部门有规定的,执行相关规定;施工承包合同中如有明确规定的,执行施工承包合同的规定。见证取样的频率和数量,包括在承包单位自检范围内,一般所占比例为30。
7)见证取样的试验费用由承包单位支付。
8)实行见证取样,绝不代替承包单位应对材料、构配件进场时必须进行的自检。自检频率和数量要按相关规范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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