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包单位应在某见证点施工之前一定时间,例如24小时前,书面通知监理工程师,说明该见证点准备施工的日期与时间,请监理人员届时到达现场进行见证和监督。
2)监理工程师收到通知后,应注明收到该通知的日期并签字。
3)监理工程师应按规定的时间到现场见证。
4)如果监理人员在规定的时间不能到场见证,承包单位可以认为已获监理工程师默认。可有权进行该项施工。
5)如果在此之前监理人员已到过现场检查,并将有关意见写在“施工记录”上,则承包单位应在该意见旁写明他根据该意见已采取的改进措施,或者写明他的某些具体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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