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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基层人民法院

2019-05-09 14:29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字体: 打印 收藏

  一级建造师基层人民法院,一级建造师中很多考生为此苦恼不堪。其实没有必要这样,我们只要对这些知识点多加注意,而且对知识点做好筛选和提炼,有的放矢地去学习,备考效率就会有所提高。今天,建设工程教育网就为大家梳理了一级建造师基层人民法院,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级建造师基层人民法院

  【提问】老师,您好!

  (单选题)甲公司长期拖欠乙公司材料款10万元,如果乙公司通过诉讼解决,此纠纷应当由(  )法院审理。

  A.基层人民法院

  B.中级人民法院

  C.高级人民法院

  D.最高人民法院

  答案:A

  请问老师,为什么选择答案A?

  【回答】学员JIANGBINGX@jianshe99.com,您好!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二条 各级人民法院处理申诉,实行分级负责的原则。对申诉人的申诉,一般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上级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审查处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本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申诉需要复查处理的,可以交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复查。第一审人民法院复查后写出书面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第二审人民法院处理。

  申诉无理被通知驳回后,申诉人无新的事实和理由又提出申诉,人民法院应告知申诉人不再处理。

  第三条 基层人民法院负责审查处理不服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申诉。

  第四条 中级人民法院负责审查处理下列申诉:

  (一)不服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判决、裁定的;

  (二)不服本院第二审判决、裁定的;

  (三)不服基层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申诉,经基层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后,申诉人仍不服,以新的事实和理由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的;

  (四)不服基层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申诉,本院认为需要直接审查处理的。

  第五条 高级人民法院负责审查处理下列申诉:

  (一)不服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判决、裁定的;

  (二)不服本院第二审判决、裁定的;

  (三)不服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申诉,经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后,申诉人仍不服,以新的事实和理由向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的;

  (四)不服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申诉,本院认为需要直接审查处理的。

  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负责审查处理下列申诉:

  (一)不服本院(含原大区分院)判决、裁定的;

  (二)不服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申诉,经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后,申诉人仍不服,以新的事实和理由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的;

  (三)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申诉,本院认为需要直接审查处理的。

  ★问题所属科目: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上述内容是为考生整理的一级建造师基层人民法院,网校将会持续为考生更新2019年一级建造师考试知识点,陪伴大家度过2019年一级建造师考试的备考时光。更多一级建造师考试知识点可以进入一级建造师复习资料栏目查看!

报考指南

一级建造师_报考指南
  • 报 名 时 间

    预计6月7-28日

  • 大纲 / 教材

    1月陆续公布

  • 准考证打印

    考前10日至一周内

  • 考 试 时 间

    9月7、8日

  • 考 试 成 绩

    考试结束后3个月左右

  • 合格证领取

    考后3个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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