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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答疑精华:连带赔偿责任

2013-08-01 15:54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字体:  打印

  【提问】请问該题如何选择:

  建筑施工企业有下列 (  )行为的,对因该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A. 转让、出借资质证书

  B. 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C. 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D. 将承包的工程转包

  E. 违反建筑法规定进行分包

  【回答】学员stxwm@jianshe99.com,您好!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选ACDE.祝您顺利通过考试!

  【追问】为何b不选,b和d.e之间的差别是什么?

  【回答】学员stxwm@jianshe99.com,您好!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B选项“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指的是发包方也就是建设单位的错误做法,而不是施工企业。如果B选项是“将工程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那么B选项也应该选择。

  ★问题所属科目:一级注建造师——建筑工程管理与实务

责任编辑:草薰南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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