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预案的评审、备案
一、评审
1.评审人员的组成
(1)应急预案涉及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
(2)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
(3)评审人员与所评审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评审或者论证应当注重的问题
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者论证应当注重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预防措施的针对性、组织体系的科学性、响应程序的操作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
二、备案
1.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2.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3.中央管理的总公司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分别抄送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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