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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法规:建设工程物权制度

2019-04-29 09:22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字体: 打印 收藏

2019年一级建造师考试报名越来越近,教材也预计将在5月中旬上市,许多考生希望提前进入学习阶段,从而为考试打下良好的基础,今天就为大家整理了一建法规的一些知识点,供考生参考学习!

1.物权的概念与特征

■概念

·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物权的特征

·物权是支配权:一方可作出,无须对方配合

·物权是绝对权:无条件,不针对特定相对人

·物权是财产权:体现为财产利益权利

·物权具有排他性:一物一权

2.物权的种类(三大类)

3.土地所有权(公有制两种形式)

项目
内容
全民所有制(国有土地)
·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权力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集体土地)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注意不是属于农民个人)
·农民集体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经营,经营期30年

4.建设用地使用权

■概念

·建设用地使用权只能存在于国有土地上

·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在地上、地表、地下分别设立

·可采用出让或划拨两种方式

·设立应申请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续期和消灭

【关注点】建设用使用权的流转

■方式包括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抵押等

■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合同

■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附着其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一并处分(房随地走)

【关注点】建设用使用权的续期

■住宅用地-自动续期

■非住宅用地-依照法律规定办理

■地上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依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

5.地役权

5.1地役权的概念

■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的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是用益物权

■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典型案例】

在他人土地上通行的权利就是一种地役权

5.2地役权的设立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非强制要求登记

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登记

■未经登记的,地役权有效,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注意建设用地使用权必须登记后生效,是强制的规定

5.3地役权的变动-不得单独转让

需役地及需役地的用益物权转让时
供役地及供役地的用益物权转让时
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6.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7.物权纠纷解决途径

■和解

■调解

■仲裁

■诉讼

8.物权的保护方式

项目
内容
民事责任
归属、内容发生争议
请求确认权利
 
无权占有
请求返还原物
 
妨害物权的行使
请求排除妨害
 
可能妨害物权
请求消防危险
 
造成损毁
·请求修理、重作、更换
·请求恢复原状
·请求损害赔偿
行政责任
违反行政规定,应承担行政责任
刑事责任
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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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预计6月7-28日

  • 大纲 / 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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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前10日至一周内

  • 考 试 时 间

    9月7、8日

  • 考 试 成 绩

    考试结束后3个月左右

  • 合格证领取

    考后3个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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