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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法规:相关合同制度(融资租赁合同)

2019-04-30 09:26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字体: 打印 收藏

2019年一级建造师教材即将上市,一级建造师报名也将随之而来,考生们也都进入预习阶段,提前为考试做准备,今天就为大家整理了一建法规相关合同制度(融资租赁合同)这一知识点,供大家参考学习!

『融资租赁合同』

1.融资租赁的内涵(3+2)

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项目
内容
三方当事人
■承租人
■出租人(买受人)
■出卖人
两个合同
■出卖人与买受人(出租人)之间的买卖合同
■承租人与出租人(买受人)之间的租赁合同

2.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

■出租人身份二重性:出租人同时又是买受人

■出卖人权利与义务相对人的差异性

■融资租赁合同是要式合同

3.出卖人权利与义务相对人的差异性

■出卖人把设备交给承租人不直接交给买受人

■出卖人向承租人承担瑕疵担保义务,而不是向买受人承担

■出租人不负担租赁物的维修与瑕疵担保义务(维修由承租人承担)

4.出租人(买受人)的义务(案例中的甲)

■向出卖人支付价金的义务

■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占有和使用的义务-出租人转让租赁物时,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协助承租人索赔的义务-丙不履行义务的,由乙行使索赔权,甲协助

■尊重承租人选择权的义务-供货方(买谁的买什么由承租人选定)

5.出卖人的义务(案例中的丙)

■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注意物是交给承租人,而不是买受人)

■标的物的瑕疵担保义务(注意是向承租人承担瑕疵担保,而不是买受人)

6.承租人的义务

义务
内涵
支付租金的义务
如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先租后买)的,承租人已支付大部分租金,但无力支付剩余租金的,出租人可收回租赁物,承租人可以要求部分返还租金
妥善保管和使用租赁物的义务
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
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因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租赁期限届满返还租赁物的义务
对租赁物的归属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处理原则是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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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试结束后3个月左右

  • 合格证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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