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法规:相关合同制度(融资租赁合同)
2019年一级建造师教材即将上市,一级建造师报名也将随之而来,考生们也都进入预习阶段,提前为考试做准备,今天就为大家整理了一建法规相关合同制度(融资租赁合同)这一知识点,供大家参考学习!
『融资租赁合同』
1.融资租赁的内涵(3+2)
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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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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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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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
■出租人(买受人) ■出卖人 |
两个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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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人与买受人(出租人)之间的买卖合同
■承租人与出租人(买受人)之间的租赁合同 |
2.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
■出租人身份二重性:出租人同时又是买受人
■出卖人权利与义务相对人的差异性
■融资租赁合同是要式合同
3.出卖人权利与义务相对人的差异性
■出卖人把设备交给承租人不直接交给买受人
■出卖人向承租人承担瑕疵担保义务,而不是向买受人承担
■出租人不负担租赁物的维修与瑕疵担保义务(维修由承租人承担)
4.出租人(买受人)的义务(案例中的甲)
■向出卖人支付价金的义务
■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占有和使用的义务-出租人转让租赁物时,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协助承租人索赔的义务-丙不履行义务的,由乙行使索赔权,甲协助
■尊重承租人选择权的义务-供货方(买谁的买什么由承租人选定)
5.出卖人的义务(案例中的丙)
■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注意物是交给承租人,而不是买受人)
■标的物的瑕疵担保义务(注意是向承租人承担瑕疵担保,而不是买受人)
6.承租人的义务
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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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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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租金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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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先租后买)的,承租人已支付大部分租金,但无力支付剩余租金的,出租人可收回租赁物,承租人可以要求部分返还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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妥善保管和使用租赁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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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
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因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
租赁期限届满返还租赁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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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租赁物的归属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处理原则是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 |
报考指南
报 名 时 间
预计6月7-28日
大纲 / 教材
1月陆续公布
准考证打印
考前10日至一周内
考 试 时 间
9月7、8日
考 试 成 绩
考试结束后3个月左右
合格证领取
考后3个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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