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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法规:施工单位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2019-04-30 10:41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字体: 打印 收藏

2019年一级建造师教材即将上市,一级建造师报名也将随之而来,考生们也都进入预习阶段,提前为考试做准备,今天就为大家整理了一建法规施工单位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这一知识点,供大家参考学习!

『施工单位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1.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2018年修改内容)

项目
内容
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主要技术负责人负有安全生产技术决策和指挥权
五到位
■安全责任/管理/投入/培训/应急救援
主要负责人(6类)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总裁)、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副总裁)、分管生产经营的副总经理(副总裁)、技术负责人、安全总监
安全生产责任书
■主要负责人应与项目负责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企业应与分包签订安全生产协议

2.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职责(七项)

■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制订规则-钱-预案和计划-监督检查-报告事故

3.施工单位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

项目
内容
谁是施工单位负责人
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主管质量安全和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和副总工程师
何时要进行现场带班(三种情况)
■日常检查(每月检查时间不少于其工作日的25%)
■工程项目进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
■工程项目出现险情或发现重大隐患时
带班工作的管理
应认真做好检查记录,并分别在企业和工程项目存档备查
特殊情况
处理
对于有分公司(非独立法人)的企业集团,集团负责人因故不能到现场的,可书面委托工程所在地的分公司负责人对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

4.重大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制度

■重大隐患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隐患

■建筑施工企业是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

■建设主管部门接到重大隐患举报后,属实的,向施工企业下达《挂牌督办通知书》

■施工单位消除隐患后,向建设主管部门报送治理报告,申请解除督办

5.总承包单位项目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标准

6.分包承包单位项目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标准

■专业承包至少配备1人,且根据工程危险程度增加

■劳务分包如下

7.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七类)

■查阅在建项目安全生产有关资料、核实有关情况;

■检查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落实情况;

■监督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责情况;

■监督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的配备及使用情况;

■对发现的安全生产违章违规行为或安全隐患,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作出处理决定;

■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设施、设备、器材,有权当场作出查封的处理决定;

■对施工现场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有权越级报告或直接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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