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法规:相关合同制度(买卖合同)
2019年一级建造师教材即将上市,一级建造师报名也将随之而来,考生们也都进入预习阶段,提前为考试做准备,今天就为大家整理了一建法规相关合同制度(买卖合同)这一知识点,供大家参考学习!
『买卖合同』
1.买卖合同的法律特征
■是一种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
■是有偿合同
■是双务合同
■是诺成合同: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可成立,不以交付标的物为合同成立要件
2.出卖人和买受人的义务
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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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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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人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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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合同约定交付标的物的义务
■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瑕疵担保义务 |
买受人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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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价款的义务
■受领标的物的义务 ■对标的物进行检验和及时通知的义务 |
3.标的物交付的方式(五种)
交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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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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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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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交付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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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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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物合同订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合同生效视为完成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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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改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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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生效后标的物仍由出卖人继续占有,但其所有权已转移给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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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示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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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物为第三人合法占有,买受人取得了返还标的物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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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制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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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标的物的权利凭证(仓单、提单)给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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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瑕疵担保义务(两大类)
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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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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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瑕疵担保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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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
如存在第三人主张权利的可能,则出卖人应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标的物享有权利,出卖人不承担保证权利义务 |
物的瑕疵担保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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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人必须保证标的物转移后,具有约定或者法定的品质(符合质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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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约定不明确
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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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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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物需要运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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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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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物不需要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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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该地点交付
双方订立合同时不知道标的物在哪里-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 |
6.价款约定不明的处理原则
7.对标的物进行检验和及时通知的义务
■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符合约定(注意时效)
■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两年的规定
■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不受两
8.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承担
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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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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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原则(以交付作为分水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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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在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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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买受人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期限交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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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受人自违约之日起承担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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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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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合同另有约定的外,一般自买卖合同成立之时由买受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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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运输的标的物,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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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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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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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自合同成立由买受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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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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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受人可拒绝接受或者解除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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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特殊买卖合同的规定
【凭样品买卖】
■标的物的品质须与特定的样品品质一致
■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并对样品质量予以说明
■如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质量仍应当符合通常标准
【试用买卖】
■试用期限约定不明的处理原则:由出卖人确定
■试用人在试用期内可以买也可以拒绝
■试用期限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10.孳息的归属-以交付作为分水岭
■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
■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11.买卖合同的解除
■主物解除,从物解除;从物解除,主物不受影响
■数物中一物不符合规定,则解除一物,特殊情况全部解除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有权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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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 名 时 间
预计6月7-28日
大纲 / 教材
1月陆续公布
准考证打印
考前10日至一周内
考 试 时 间
9月7、8日
考 试 成 绩
考试结束后3个月左右
合格证领取
考后3个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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