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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法规:民事诉讼时效(诉讼时效的中止与中断)

2019-05-05 14:06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字体: 打印 收藏

2019年一级建造师教材即将上市,一级建造师报名也将随之而来,考生们也都进入预习阶段,提前为考试做准备,今天就为大家整理了一建法规民事诉讼时效(诉讼时效的中止与中断)这一知识点,供大家参考学习!

诉讼时效的中止与中断( 重大修改)

项目
诉讼时效的中止-时效先停止再给6个月(PAUSE)
诉讼时效的中断-时效重新计算(Restart)
内涵
自中止时效原因消除之日起,再给6个月的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特征
客观的、外界的原因
主观的、当事人之间的原因
限制
发生在诉讼时效最后6个月
 

【理解】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与中断

按照合同的约定,2014年1月1日发包方应该向承包方支付工程款,但没有支付。2014年7月1日至8月1日之间,当地发生了特大洪水,导致承包方不能行使请求权。2014年12月3日,承包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发包方支付拖欠的工程款,2014年12月31日法院做出判决。则下面的说法正确的是( )。

A.2014年7月1日至8月1日之间诉讼时效中止

B.2014年12月31日起诉讼时效中止

C.2014年12月3日诉讼时效中断

D.2014年7月1日至8月1日之间诉讼时效中断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2014年7月1日至8月1日的特大洪水,虽属不可抗力,但不在诉讼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发生,所以不会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止。2014年12月3日,承包方向法院提起诉讼,属于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所以时效从2014年12月3日重新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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