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法规及相关知识教材解读——建设工程法人制度
法人应具备的条件
法人 |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与自然人相对应,是法律的“拟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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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 |
1依法成立 |
成立需经法定程序(批准、核准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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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 |
是其活动的物质基础,应与其经营范围或目的适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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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
其中场所是确定管辖权的重要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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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
本条是与非法人的其他组织区别的关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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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代表人:是自然人;依法或章程行使职权;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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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 |
企业法人 |
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以营利为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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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企业法人 |
行政法人 |
有独立经费的,自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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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法人 |
需要核准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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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团法人 |
法人在建设工程中的地位和作用
地位:法人是大多数建设活动的主体(建设单位有可能不是法人)
作用:1、法人是建设工程的基本主体
2、确立了建设领域国有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
企业法人与项目经理部的法律关系
1、项目经理部
概念:施工企业为完成某项施工任务而设立的组织、由项目经理以及管理人员组成、一次性有弹性的现场生产组织机构。
设立:大中型施工项目应当设立,设立的,企业应当明确项目经理部的职责、任务和组织形式。
2、项目经理
企业法人授权在建设工程施工项目上的管理者是企业内部的岗位职务:“项目经理责任制”必须在企业制度的制约下运行。
3、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