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法规及相关知识教材解读——建设工程代理制度
代理的法律特征和主要种类
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即:本人)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行为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制度。
注意:代理中有三方当事人:被代理人(本人)、代理人、代理关系涉及的第三人。
代理的主要法律特征
1、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 |
代理人要有独立意思表示,否则不是代理 |
2、代理人应当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
|
3、代理行为必须具有法律意义 |
即产生法律后果 |
4、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
代理人的行为法律上视为被代理人的行为 |
代理的主要种类
代理种类 |
产生依据 |
主要特点 |
典型示例 |
委托代理 |
被代理人的授权 |
应明确代理人姓名、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 |
建设单位委托监理单位对工程施工监理、委托律师代理诉讼、公司员工(法定代表人除外)代表公司的签约行为 |
法定代理 |
法律的直接规定 |
全权代理 |
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无限人)的监护人 |
指定代理 |
法院或者有关机关指定而产生 |
常发生在诉讼中,全权代理 |
父母双亡的未成年人侵权,法院在其均不愿意承担监护职责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中指定担任诉讼中代理人 |
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设立
1、不得委托代理的建设工程活动 | 法定或约定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例如: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为 |
2、须取得法定资格方可代理 | 一般代理行为,对代理人资格无要求;如:诉讼代理人 某些建设工程中的代理,代理人必须具备法定资格;如: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的招标代理、委托监理等 |
3、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 | 应明确代理人姓名、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 授权不明,代理人和被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
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1、代理人应当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2、转托他人代理(复代理)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情况除外)
3、无权代理、表见代理与默示授权
特殊情形 | 产生原因或构成要件 | 法律后果 |
无权代理 | 无权:自始未授权 | 1、被代理人追认,转化为有权代理 2、被代理人拒绝,行为人承担责任 |
越权:超越授权范围 | ||
超期:期满后继续代理 | ||
表见代理 | 第三人有相信有权代理的理由或事实 | 1、无权代理,但代理行为有效,即:被代理人须向第三人承担责任 2、被代理可向行为人追偿 |
本人存在过失 | ||
相对人善意(善意即不知情) | ||
默示授权 | 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 视为以默示的特殊授权方式,授予行为人代理权 |

